棄置水瓶成關鍵證物
酒后亂性不幸懷孕產子
2016年4月29日,該案在浦東法院開庭審理。
林小姐向法院申請再次對張先生和兒子進行親子鑒定,但張先生拒絕配合。而且,他也不同意就此前親子鑒定中送檢的血樣是否是其血樣進行鑒定。
當天庭審結束后,發生了一個插曲,張先生將當庭飲用過的礦泉水瓶,丟棄在了法庭的垃圾桶中。
目睹了這一切的林小姐突然想到,這個礦泉水瓶上的唾液或許能檢驗出張先生的DNA與兒子的親子配型。于是,她向法院申請以該棄置水瓶為送檢樣本,用以鑒定親子關系。
林小姐的特殊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準許了她的申請,鑒定結果也印證了林小姐的推測,天天與張先生有親子關系。
酒后亂性不幸懷孕產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林小姐與張先生就是否發生過兩性關系各執一詞,但雙方存在單獨接觸機會,且該時間與天天的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事實上,原、被告雙方就如何驗證親子關系,以及張先生同意并寄送有血痕樣本的行為,均是建立在可能存在親子關系的基礎之上。張先生在訴訟中未予遵守誠信原則,其對事實的陳述意見缺乏可信度。他雖在訴前通過寄送紙巾血痕樣本進行了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并未對其當場取樣或確認過樣本來源,因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法院最終判定天天跟隨林小姐生活,而張先生每月支付天天撫養費2000元,直至其18周歲。
一審后,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