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發生后,在當地產生較大社會影響,被害人王強性格蠻橫暴躁,在村民中口碑較差,被告人王靜品行良好,為人友善,其所在村村民多次到辦案機關聯名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靜。
閻良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靜主觀上為制止被害人王強的傷害行為,而用刀刺其背部,致被害人王強脾臟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依法應減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王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該案發生后,在當地產生較大社會影響,被害人王強性格蠻橫暴躁,在村民中口碑較差,被告人王靜品行良好,為人友善,其所在村村民多次到辦案機關聯名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靜。
閻良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靜主觀上為制止被害人王強的傷害行為,而用刀刺其背部,致被害人王強脾臟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依法應減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王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