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綜藝節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這一問題仍不斷產生爭議,實踐中各家電視臺在引進海外節目中也對該問題不明悉。
韓國懲治綜藝抄襲
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綜藝節目模式能夠構成作品,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是必須可被客觀感知。有人認為某檔節目在觀看時有另外一檔節目的影子,看起來“像”,據此認為是后者抄襲了前者。但僅憑傳遞的感覺認定“抄襲”是相當主觀的判斷。這種所謂的“感覺”因為無法被客觀感知,并不存在可以“有形復制”的可能性,因此,無法將此種情況下的“模式”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下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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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該種“模式”必須要符合獨創性的要求。獨創性是作品區別于其他勞動成果的特有之處,即必須是獨立的表達并且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造如再次具備了“獨創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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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排除公有領域之認知。這一點在綜藝節目的模式上極為重要。我們知道,綜藝節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戲環節,某些游戲是人們耳熟能詳的,比如搶凳子、你筆畫我猜等等,僅僅是游戲規則不能構成一個模式,因為在公有領域內這些思想、事實、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經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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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從模式的定義來看,其有抽象和一般兩種含義。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種概念、一個理念,沒有具體的有形的要素,屬于思想類別,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著多個要素與結構,在實際運用中具體的要素和結構如果具備“作品”的條件,則該“模式”可為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