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當時呢,買的時候呢我就拿了酒給他以后,他用那個掃碼的,叫了一聲,然后一掃,嘴里面還念叨一句32,卡一刷,刷完以后叫我輸個密碼,這個密碼嘛都輸慣了。也不要看就把它輸進去了,然后自己一簽。
男子消費32被刷3200
一審過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超市陳述說王先生當時是買了兩箱酒、兩條煙,酒是金六福酒,煙是中華香煙,總價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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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超市在一審中所說的購買了蘇煙、口香糖等陳述不同,當法官質證時,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證據來佐證他的說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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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起糾紛中,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交出強有力的關鍵證據,而法庭兩次判決更多考慮的是雙方的舉證能力,從實際效果上保護了作為消費者的一方。現實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費形式和法律糾紛總是糾結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