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玩需謹慎!6歲男孩玩海盜船摔成骨折!游樂場全責原因曝光!
帶小孩去商場的室內游樂場玩耍,已成為父母在節假日的主要活動之一。
寧波6歲的鵬鵬(化名)卻在游樂場玩耍時摔成了骨折,花了不少醫療費。鵬鵬的父母和游樂場因為賠償數額爭執不下,雙方只能對簿公堂。
最后法院判游樂場負全部賠償責任,其中游樂場門口貼著的告示牌成了關鍵,這是怎么回事呢?
1
6歲孩子在游樂場玩摔成骨折
寧波的張女士帶著女兒和朋友的兒子鵬鵬(化名)到室內游樂場游玩。
和很多游樂場一樣,這家游樂場的門口貼著“一米以下兒童由年滿18周歲有監護能力的家長全程免費陪同”的告示。
張女士的女兒和鵬鵬的身高都在1米以上,所以張女士就和其他家長一樣在游樂場外的休息區坐著,看著孩子們在里面玩耍。
不料,鵬鵬在游樂場內玩“搖擺海盜船”項目時,腳下一滑摔在了地上。
張女士趕緊上前查看,孩子一直哭著說疼。見情況不妙,張女士馬上給鵬鵬媽媽打了電話,然后一起把孩子送至醫院檢查。
經檢查,鵬鵬右肱骨踝撕脫骨折。
此后,經鑒定,他的傷情為十級傷殘。
意外發生后,游樂場方面支付了2000元賠償款。但是,有關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賠償數額問題,游樂場和鵬鵬的家長多次協商都沒能達成一致。雙方只能對簿公堂。
2
法院判游樂場負全部賠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鵬鵬一方覺得游樂場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要求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款13.1萬余元。
被告游樂場方認為,游樂場內的各項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地面有3厘米厚的海綿墊層。當時,孩子的家長監護不當也有部分過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游樂場方面只愿意承擔50%—70%的責任。
原告方提出:游樂場門口對外張貼有“一米以下兒童由年滿18周歲有監護能力的家長全程免費陪同”。鵬鵬當時的身高在1米2左右,已經超過1米,監護人可不必進場陪同。
另外,根據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當時,同在游戲區玩耍的孩童家長均坐在游戲區圍欄外等候。
其次,游樂場場內安全性低,且未預見到如若孩童游玩摔傷后的保護,游樂場入口處有僅一位收銀員,而游戲區內并無其他安全工作人員在維持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游樂場的經營人,在限制身高1米以上兒童的成年家長陪伴入場的前提下,對未成年人在游樂場內的人身安全應持特別謹慎的態度,應引導兒童使用器械,制止兒童的不當行為。而本案中,原告在游玩至受傷的過程中,被告并未派專業的巡導、管理人員,故對其因傷造成的損失,被告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游樂場還需支付鵬鵬父母12.9萬元。
3
律師:游樂場將全部監管義務增加到己方
浙江楊柳風律師事務所的周麗清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由游樂場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游樂場未盡到系列安全保障義務。
二是游樂場外張貼了“一米以下兒童由年滿18周歲有監護能力的家長全程免費陪同”的告示。這使得陪同的張女士在鵬鵬游玩時在圍欄外等候成為法律認可的行為。因為游樂場限制了身高一米以上兒童的成年家長陪伴入場,游樂場將兒童在園內玩耍時的全部義務增加到己方。此時,兒童受傷,理應由游樂場承擔全部責任。
周麗清律師說,如果游樂場沒有張貼這張告示,可能結果就會不同。很有可能,鵬鵬的監護人也會因為監護不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說,孩子年齡越小,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也相應越重。
周麗清律師提醒,作為經營者的游樂場,在經營收費的前提下,更應該提高場內的安全性,保障進入場內兒童的人身安全。作為父母,也應該盡到監護義務。如果萬一發生意外,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尤為重要。比如,及時拍攝現場照片,包括但不限于案例中類似的告示、設施之間的間距、游樂場防護設施等環境證據。比如,和工作人員的溝通等可以錄音,要求保留監控證據等。另外,及時要求調取事發時的監控錄像也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