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這一天ICU病房探病時間,阿強一人進入病房,看著也許永遠無法蘇醒的茵茵,他作出了一個驚人的決定。阿強突然起身拔掉茵茵身上的管子,并阻止醫護人員對茵茵進行搶救!
案情回顧:男子拔管“殺”妻
2009年2月16日,茵茵(化名)在ICU病房內已經昏迷一周了。一周前,茵茵在家洗完澡后,突然摔了一跤,正是這一摔,她再也沒有睜開過眼睛。被家人送往醫院后,茵茵被診斷為“心源性猝倒”,醫院先后3次下達病危通知書,這讓丈夫阿強(化名)和其他親屬感到驚慌失措。家境富余的阿強一再跟醫生說,要不惜一切代價救治茵茵,用最好的藥,找最好的醫生。
茵茵和阿強曾是大學同學,在讀書期間就確立了戀愛關系。畢業后,茵茵隨著阿強來到深圳,帶著對未來的憧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楹,兩人在深圳買了一套別墅,茵茵為阿強生下一兒一女,并且辭掉了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在外人看來,這一家人甚是幸福。
然而,就在2月16日這一天ICU病房探病時間,阿強一人進入病房,看著也許永遠無法蘇醒的茵茵,他作出了一個驚人的決定。阿強突然起身拔掉茵茵身上的管子,并阻止醫護人員對茵茵進行搶救!這個茵茵最愛的男人,說要不惜一切代價救治她的男人,竟親手結束了她的生命,并且是以“愛”的名義結束了她的生命。
阿強親手拔掉茵茵呼吸管的那一刻,他究竟在想什么?這個疑問也一直困擾著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張孟東。之后,張孟東在查閱案卷時,忽然發現了阿強通話清單中有一個聯系頻繁的電話號碼。在茵茵昏迷的一周里,阿強幾乎每天都與這個號碼通話數十次以上,偶爾通話時間長達3小時。在阿強的手機里,孟東發現了這個號碼發給阿強的信息,內容肉麻、露骨。難道阿強對茵茵的反常舉動跟這位關系不尋常的異性有什么關系?
“殺”妻的真正目的只有當事人知道
1、以愛為名拔掉了呼吸管?
盡管阿強說出了一個看似合情合理的理由——醫生說茵茵已經不可能醒過來了,他不想看到妻子再痛苦下去,所以才親手拔掉了妻子的呼吸管,但我仍然難以接受和認同他這樣的做法。茵茵當時還有心跳和呼吸,她才昏迷了一周,對于家境富裕的阿強來說,治療費用根本不是問題。況且在醫學發展一日千里的今天,他有什么理由如此輕易地就放棄對發妻的治療并“積極”地結束她的生命呢?這不禁讓我跟許多媒體和讀者有同樣的疑問……當我從阿強手機里看到“我想同你生BB”、“我愛你”的這些短信時,心里拔涼拔涼的。
阿強聯系頻繁的那個號碼來自一個叫李薇(化名)的女孩,20歲出頭,剛剛大學畢業,是阿強的同事。她難道和阿強還有更親密的關系嗎?當出現了李薇這個人物時,阿強不再表現得那么懊悔,也不再哭泣,而是不停地辯解。然而,阿強和李薇在筆錄中都稱兩人僅僅是同事關系,平時比較談得來。李薇承認自己喜歡阿強,但是阿強卻沒對她承諾過什么。然而,僅憑單純的通話記錄和幾條短信確實不能確認兩人有婚外情,也不能以此認定阿強是因為李薇而放棄救治妻子的。
阿強又說出了他這樣做的另一個理由,因為醫院當天下午要給茵茵實施喉嚨切管手術,這個手術很痛苦,只能起到延緩呼吸時間的作用,并不能根本救治茵茵,阿強的父親就是因為切喉手術導致發炎最終死亡。為了證實阿強說法的真偽,我調取了阿強父親的病歷,他父親確實曾經做過同樣的手術。
2、腦死亡是否就代表死亡?
阿強拔掉妻子呼吸管的動機成了一個謎,但在刑事司法中,動機并不影響定罪,只可能影響量刑。那阿強拔掉呼吸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根據醫院的住院記錄顯示,茵茵當時處于有自主心跳,無自主呼吸的嚴重昏迷狀態。她由于腦出血,處于不可逆轉的腦死亡狀態,不可能恢復意識,靠呼吸機只是短暫維持呼吸。盡管醫生說過,就算沒有阿強的行為,茵茵的生命也維持不了多久,但是,腦死亡是否就代表一個人死亡了呢?
由于涉及到腦血管畸形、“腦死亡”、“安樂死”等一系列醫學問題,這些知識對我來說是陌生的,為了有效指控犯罪,我通過網絡、書籍查閱大量的資料,又到醫院求教專業人員。原來,腦死亡是指全腦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于心、肺、腦三個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間存在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系,任何一個器官不可復性的嚴重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以及人體所有器官組織的機能,最終導致死亡。
但是,無論我國的醫學還是法學,均沒有腦死亡的概念和法律規定,死亡的標準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作為標準。也就是說,盡管茵茵是處于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盡管茵茵可能無法醫治蘇醒,但只要她還有心跳和呼吸,在醫學和法學上都應認定為存活的人,是活體。
3、是安樂死還是故意殺人?
既然認定了茵茵當時屬于活體,那阿強的行為是屬于安樂死還是故意殺人呢?
我發現,截至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上只有13個國家從法律上承認了安樂死,只有11個國家從醫學上承認了安樂死。安樂死可分為被動與主動、自愿與非自愿。被動安樂死是停止治療和搶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動安樂死是由醫務人員采取給藥加速死亡,結束其痛苦的生命,讓其安然舒服地離開人世。自愿安樂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樂死;非自愿安樂死是指對那些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樂死,如有嚴重畸形的嬰兒、腦死亡病人,他們無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別人提出安樂死的建議。
然而,我國從法律上并沒有安樂死的概念。但因為涉及道德、倫理、心理等諸方面原因,即便是承認了安樂死的國家,對于積極安樂死及非自愿安樂死都持一種非常謹慎的態度,必須病人親屬達成一致意見,實施前有一整套嚴格的審批手續,在親屬的見證之下,由醫護人員來實施。
本案中,是否屬于安樂死將影響對阿強的量刑。茵茵喪失意志,阿強“積極”拔掉呼吸管,并阻止醫務人員進行搶救。茵茵喪失意志并不代表她同意死亡;茵茵親屬之間也未達成對她實施安樂死一致意見,茵茵的母親和姐姐一直是堅持對茵茵進行積極搶救的;一般實施安樂死是病人或病人家屬向醫護人員要求的,而本案所表現出的是阿強一方的阻止搶救。因此,本案不是安樂死行為,性質屬于故意殺人。
庭審前,我動員案發時在場的醫生、護士出庭作證,爭取相關證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終案件開庭時證人、鑒定人均出庭作證,面對阿強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解,我從醫學、法學角度進行了系統闡釋和說明。
然而,阿強這樣做的真實目的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但我寧愿相信他這樣做是出于一個善良的想法,寧愿相信他真的是不想讓茵茵受苦,寧愿相信他仍然很愛他的妻子。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阿強有其他動機的情況下,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法院判決認定了阿強“因愛殺人”的辯解,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
不得不承認,阿強在法庭上的表現很好,他還表示以后會贍養他的岳母。然而,讓我感到一絲心涼的是,當我再次見到茵茵母親時,她說,判決下來后,阿強再也沒有跟她聯系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