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高墻內的世界都是神秘的所在,甚少見諸報道。
在澎湃新聞獨家披露黑龍江訥河監獄犯人手機微信詐騙多名女性事件后,司法部1月29日召開全面加強監獄戒毒所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并啟動全國監獄戒毒場所大整頓,重點查繳手機、現金、毒品等違禁品,并加快配備監所手機信號偵測、報警、追蹤系統和手機信號自動屏蔽系統,嚴防因罪犯持有手機引發安全事故。
司法部要求“認真汲取教訓、舉一反三,猛藥治疴、刮骨療毒,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監所持續安全穩定”。
言猶在耳。整頓啟幕,但各地監所實際狀況如何?澎湃新聞在接到沈陽第二監獄一宗非正常死亡案件線索后,趕赴該監獄調查采訪,卻意外發現,司法部三令五申查繳的手機、現金甚至毒品仍在這里正常使用、流通。
這不是故事,也不是歷史,是當下。就在司法部整頓啟幕的當天,數名犯人仍用手機與外界順暢通話,而一周前,該監獄一干警在為犯人夾帶物品時被發現藏匿毒品。
當循著一宗非正常死亡案件線索逐漸掀開這座高墻鐵幕時,還有更多秘辛令人瞠目:犯人隨意飼養寵物;干警受賄從事減刑、保外生意有前車之鑒,卻屢禁不止;獄內賭博、毒品橫行;禁閉等懲罰手段被濫用,數名犯人在禁閉期間死亡;還有延宕數年,至今無法釋疑的幾宗犯人獄內死亡事件。
近十余年,沈陽第二監獄可謂多事之秋。至少發生了三起犯人脫逃事件,其中兩名犯人喬裝成干警越獄,其中一名干警被錘昏后被犯人注射氫氧化鉀身亡,司法部曾將其列為重大惡性事件通報。而7年前的中考,該監區的犯人利用付印試卷機會將考題泄密,轟動全國。
以上,只有少數被披露和報道。令人憂心的是,在信息不公開、陽光無法照射時,這所有著簇新外觀、先進配備的監獄,是否還會重復過去的故事?
2月4日,澎湃先后前往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司法廳采訪,省監獄管理局在允諾次日接受采訪后,又在2月5日以無權單獨決定接受采訪為由中斷采訪預約。而遼寧省司法廳的值班人員稱法宣處負責人開會,將向其匯報后回復記者,但截至發稿,澎湃新聞也未接到來自該省司法廳的回復。
沈陽第二監獄。
在死去一年半后,劉宇的尸體仍然存放在沈陽回龍崗殯儀館內。他的死至今是未解之謎。
2013年7月11日,在沈陽第二監獄服刑的劉宇被發現死于監區內的鍋爐房中。獄方鑒定其死因為“自縊,窒息死亡”。然而經家屬要求,沈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委托北京的一家司法鑒定機構做尸檢后發現,劉宇的左側顳肌對應位置顱骨有一處長4.5cm的骨折。該處骨折被掩蓋在頭皮內,此前未被注意。
在死訊到來前的三天,劉宇與家人和朋友分別打了5通電話,提醒他們“幫他的車年檢”。姐夫代克研回憶,他語氣輕松,一如平常。這讓家人無法接受他“自殺”的結論。
沈陽市第二監獄未能向劉宇家屬解釋前述“顱骨骨折”的成因,并以“沒有視頻資料”為由拒絕家屬調取監控錄像要求。而劉宇自縊的工具、死亡現場照片等物證被稱已封存用于案件調查,從北京趕來尸檢的法醫未能提取到,以致對“被鑒定人縊死的死因無法確定”。
2014年12月,沈陽第二監獄駐監檢察室負責人告訴代克研,獄方已提出二次尸檢申請。
在2011年一起人盡皆知的重刑犯脫逃事件后,2012年到2014年間,這所偏居沈陽西北郊的監獄至少發生了4起服刑人員死亡事件。
劉宇之死本或將湮沒其中。然而兩筆共計8萬元的匯款卻牽連出一樁未了公案,一名獄警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涉違規“夾帶現金”還是違規“辦理減刑、保外”,檢方不愿透露。
鐵幕一角被掀開后,澎湃循跡而入,獄警受賄,夾帶違禁品;毆打犯人,超期禁閉;服刑犯人吸食毒品、聚眾賭博等秘辛逐漸曝露于外。
犯人失聯8小時后被發現死亡
2013年7月11日20時許,代克研接到來自沈陽第二監獄(以下簡稱“二監獄”)看守的電話,“劉宇在獄中上吊自殺了”。
這是劉宇入獄服刑的第5個年頭。2008年,他因詐騙罪獲刑13年6個月。
7月12日,代克研和愛人劉巖(劉宇胞姐)及劉宇父母等人與監獄方代表見面。根據當天的談話錄音,監獄方提到,11日早上6時許,劉宇報告稱“去菜地取點應季蔬菜”后失聯,直到午飯時間也未出現,管教遂派人去找,14時50分許,一個工人在監區的鍋爐房壓力檢測室內發現劉宇已自縊身亡。
獄方稱,劉宇是用床單纏繞脖頸吊掛于室內靠窗側上方橫行的暖氣管上自殺。
當天出具的罪犯死因鑒定書稱,“經對劉宇尸表檢驗,其死因符合縊死。尸表檢驗及現場勘查未發現他殺跡象。”
但在殯儀館看到弟弟的尸體后,劉巖頓生疑竇——她發現劉宇尸體的臉部、腿部有傷痕,后腰部還有一處三厘米長的“血口子”,更令她生疑的是“頸部有一條很細的痕跡”,她認為這與床單的纏繞寬度不符。
在殯儀館內的劉宇尸體身著一套新服。劉巖向獄方提出,查看劉宇死亡時身著衣服,用于自殺的床單,死亡當天的監控錄像等。
但監獄方稱物證均移交給沈陽城郊地區檢察院,而檢方則表示上述證據正用于案件調查不便向家屬披露。
至于案件關鍵證據的監控錄像,在7月12日的談話錄音中,沈陽第二監獄有兩種解釋,第一是,“沒有錄像,找不著”;隨后又稱,從廠房出去的一二百米有監控,但鍋爐房廢棄多時,樓前的一處攝像頭“壞了,監控也是有死角的,監控設備是一年一年逐步上的”。
這并不能說服代克研。他留心觀察過監區廠房通往鍋爐房的攝像頭分布,“至少有五部”,如果獄方的說法成立,則意味著劉宇的行蹤軌跡全部避開了這密布的攝像頭監控。
澎湃新聞查閱到,沈陽第二監獄2010年發布的一則網絡監控系統采購項目招標書,“鍋爐房”正在那次采購安裝監控設備的清單中。
尸檢:“意外”檢出頭部外傷
更多的疑團在第三方尸檢后產生。
《監獄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但劉宇家屬申請尸檢的過程并不順利。劉巖曾試圖委托位于沈陽的中國刑警學院做,但對方回復她“遼寧省公安廳下來通知,不讓受理與監獄機構有關的尸檢”。她不得不去往北京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中心,在選定一家后卻又遭遇沈陽城郊地區檢察院反對。
直至劉家人“冒險”闖入沈陽市主要領導駐地上訪,尸檢最終在劉宇死亡九個月后進行。
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劉宇左側顳肌有散在片狀出血,對應位置顱骨有骨折,并相應位置骨縫分離。
顳肌包括人們俗稱的“太陽穴”。法醫認為,此損傷系生前形成,雖不會導致被鑒定人死亡,但是否會使其出現喪失行為能力不能明確。
在劉巖看來,床單的結點是本案的關鍵,劉宇是“左撇子”,她相信床單打結的方式應與眾不同。
遺憾的是,因未提取到視頻資料、床單、現場照片等,“(經對)死者生前活動的動態觀察,發現相關現場的痕跡檢驗、死者初始被發現狀態及縊索形狀和懸掛特點均不明確。”法醫最終無法確定劉宇的死因。
截至目前,沈陽市第二監獄未能就前述顱骨骨折做出解釋。
2014年12月29日,沈陽第二監獄駐監檢察室主任張凌霄與代克研等談話透露,因不能給出合理解釋,二監獄正向檢察院申請二次尸檢。
在劉家的代理律師李洪濤看來,盡管監獄方有權申請,但這個申請還是有些難理解——畢竟前次尸檢是在監獄方和檢方同意并在場監督時進行,尸檢結果應當被認可。“現在批準(二次尸檢)與否都在檢察院”。
獄警或涉收錢違規辦減刑
讓劉家人深信劉宇非自殺的理由還包括一筆8萬元的“減刑金”。
劉巖回憶,2011年初,劉宇曾稱,有渠道可以辦“減刑”,“需要5萬押金,3萬好處費,事成之后5萬能給退回來。”
而在劉宇死后,2013年7月12日的一次與家屬會談中,一位監獄的代表稱,“也有熟悉他的犯人反映,劉宇在里面到處跟人說,他2015年就能出去,是保外還是減刑,具體的我們不了解。”
不過前述人士稱,劉宇的刑期還有7年多,因為他平時干活少不得分,按規定并無資格減刑。
在2011年3月12日和2011年10月3日,劉巖分兩次向一個叫“劉濤”的工行戶頭,分別存入5萬和3萬元。
關于這8萬元匯款的最終流向,監獄方并未否認已匯入監獄,但他們認為這筆錢是被劉宇“揮霍”掉了。在2013年的一次會談中,二監獄的一位張姓指導員解釋稱,“有反映說,他(劉宇)在監獄欠點錢,跟犯人之間”。
不過張姓指導員并未就此做詳細解釋。但劉巖對此有不同看法。她回憶,劉宇曾告訴他,因為2011年的犯人脫逃,二監獄換了領導,錢花出去事兒沒辦成,“但肯定能要回來”。
一名在獄內接近劉宇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劉宇找別人辦事,可能給騙了。”不過這名人士強調,這只是耳聞。
一名喬姓獄警被證實卷入其中。前述2014年12月29日的會談中,代克研再次向駐監檢察室主任張凌霄問及8萬元匯款的疑問以及該喬姓獄警的處理進展,張回復稱,“已經立案,他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移送法院了。”
但張凌霄未透露喬姓獄警在此次事件中起到怎樣作用,至于是以“夾帶現金”還是違規辦理“減刑或保外”原因被追究刑責,他以“涉及案件誰也不能透露”為由拒絕說明。
二監獄獄警收受“好處”辦理“減刑或保外”有先例在前。2013年3月25日,沈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發布在最高檢主管的“正義網”上的一則文章稱,該院“突出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選擇問題突出的沈陽第二監獄為突破點, 偵破了監管民警董強、監管人員左偉受賄案件”。
2014年從二監獄老殘監區服刑出獄的李金明(化名)告訴澎湃新聞,董強是二監獄老殘監區的獄警,他曾向犯人聲稱可以“辦保外”,至少收取了兩名犯人超過30萬的賄賂,但事后因“事兒沒辦成被犯人舉報案發”。
行賄的前提是,現金在監獄內可以自由流通。根據監獄的相關規定,現金是違禁品,服刑人員的生活費應由家屬在監獄的指定窗口存入,并劃卡消費。
澎湃新聞采訪了四家犯人家屬和三位服刑期滿出獄人士,他們稱,二監獄單次允許在窗口匯入的現金應在千元左右。
但上述接受采訪的人士均表示,他們曾向二監獄轉入或者接受監外親屬轉入過大額現金。渠道通常有兩種,第一是向獄外的指定銀行賬戶存入現金,由獄警或少數能自由進入監獄的工人提取后,將現金帶給犯人;第二種是直接夾帶,由中間人或者獄警帶入監獄。
在這個過程中,中間人抽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好處費”。夾帶現金的泛濫程度,從2014年判處的一起案件可窺見一斑。
根據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3月13日下達的判決書,沈陽市第二監獄警察蔣某分別在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同意犯人家屬王某等匯入其開戶的銀行卡中共計人民幣7800元,蔣某從銀行提取現金后,將現金帶入監內交給王某,從中收取好處費800元;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間,蔣某又如法炮制,讓另外5名犯人家屬匯入現金57000元,并收取好處費5100元。
在使用自己銀行戶頭之外,蔣某通過獲取犯人家屬的銀行卡及密碼,先后提出17名家屬的匯款48800元,并抽取好處費4600元。
在此次判決中,法院認定蔣某為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年4起服刑人員蹊蹺死亡
沈陽市第二監獄距離遼寧省政府20公里外,位于近10年該省規劃建設的“監獄城”內。這所監獄關押有3000余名犯人,以重刑犯為主。這使得其監所管理面臨先天壓力。
2011年,在沈陽二監獄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樸永君在監外就醫治療時,被4名不明身份的人強行搶走,成功脫逃,一名監獄干警受傷。在樸犯被抓獲后,沈陽二監獄的領導層換血,監獄管理短期內整飭。
但從此后接連發生的服刑犯人死亡事件來看,整飭似乎是“好景不長”。
澎湃新聞采訪當事人家屬及知情人士后查證,2012年到2014年間,沈陽第二監獄至少發生了4起服刑人員死亡事件。
2012年,該監獄老殘監區服刑人員趙景民死亡。監獄方稱該犯人系先天性腦血管畸形致死。但兩位曾與趙同在老殘監區服刑、現已出獄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趙景民死前曾被一名梁姓犯人和一名付姓犯人毆打頭部,被打后趙頭部劇痛并嘔吐。此后兩犯人與趙達成私下和解,其中一名犯人在獄內向趙景民提供冰毒吸食。
他的哥哥趙景利向澎湃新聞證實,有管教曾告訴他兩名犯人毆打趙后被關禁閉。他至今不接受監獄方關于趙景民“自然死亡”的死因鑒定。
2013年,在劉宇死后一月,當年8月,又有一名犯人死在沈陽第二監獄的禁閉室內。
2014年7月,沈陽二監獄45歲的服刑犯人梁文政死亡,獄方通知家屬其為“心臟病猝死”。但家屬質疑,死者后腦勺有淤血,且死者生前錄像中未有死者倒地的情形,死亡證明是在七天后出具,且未寫發病到死亡時間。
2015年1月26日,澎湃新聞聯系到梁文政的一位親朋,她稱,監獄方已經和家屬談條件,“想私了”。記者隨后聯系到梁文政的母親,她拒絕了采訪并在電話中稱,“這個事情別找我了,我不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