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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樺甸商人于潤龍帶46公斤黃金被公安局錯抓 沒收黃金12年未討回(圖)

來源:小編整理2025-02-23 13:23作者:壞男人小編

此后,于潤龍多次討要黃金未果。2012年8月,于潤龍又因“非法經營罪”再次身陷囹圄,直至 2013年7月,再審判決無罪。多次改判,但黃金始終未能賠還。

昨日,于潤龍展示了吉林省公安廳3月6日出具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決定書稱,吉林省公安廳于2015年1月8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請求比照吉林市公安局做出賠償決定當日的黃金國家牌價,連同變賣的價款一起賠償申請人與46384克黃金等值的貨幣,依法變更吉林市公安局賠償決定。

吉林省公安廳認為,在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復議期間,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方面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支持。賠償義務機關應按照調解協議書的內容予以國家賠償。

文件決定,撤銷吉林省公安局國家賠償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調解協議在3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于潤龍46384克黃金。

該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落款日期為2015年3月6日。

接到通知時“我害怕他們再抓我”

于潤龍回憶稱,3月4號自己收到了吉林省公安廳工作人員的通知,要求他次日來公安部門一趟。

“當時我顧慮很多,我害怕他們再抓我。”2012年8月13號,同樣是“來局里一趟”的通知,才剛踏進門沒多久的于潤龍被數位特警控制。

3月5日,于潤龍和律師張鐵雁在吉林省公安廳負責人的協調下,簽署了刑事賠償復議調解協議書。次日,吉林省公安廳正式發文,宣告將在三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于潤龍46385克黃金。

于潤龍稱,時至今日,自己拿著文件內心也依然忐忑,“時間那么長,就怕再出現問題,最后拿不到東西。”

在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于潤龍“返還黃金”案件被列入選擇題。標準答案稱,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扣押的黃金,應當返還”是唯一正確解。但在現實中,這道選擇題花了十余年才勾選出標準答案。

“不論如何,這是司法的進步,畢竟沒有過這樣的先例。” 于潤龍賠償案件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如是說。

“這筆賠償先用來還債”

橫跨13年的追討歷程,已經徹底拖垮了于潤龍原本富裕的家庭經濟條件。于潤龍的大女兒大學畢業無力繼續讀研,小女兒也因為家庭原因干脆放棄了學業。

“很多人問我,你這樣的家庭為什么最后沒離婚?”于潤龍稱,現在的他回憶起這些年經歷的事情,仍然覺得像是一場災難,“確實對家庭影響非常大,但如果這么多年沒有一直走下來,有可能就沒有這個家了。”

“生活很苦,但是我們一直都在努力。”于潤龍說。

得到這么大一筆錢該怎么花?于潤龍表示,畢竟有很多幫助過我的人,“說白了借來的錢要還了”,另外自己還打算做點生意來維持生活,然后盡量忘掉這件事,去迎接新的生活。

(原標題:13年四次審判 于潤龍要回46公斤黃金獲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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