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多次向全世界表明南海仲裁庭無管轄權,而且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訴訟也違犯了《國際海洋法公約》,因此提出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南海仲裁,也不執行南海仲裁結果。這是對的!但這是遠遠不夠的!南海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是日本柳井俊二任命的。
分別是斯里蘭卡籍的克里斯·品托、德國籍的呂迪格·沃爾夫魯姆、波蘭籍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法國籍的皮耶爾·科特和荷蘭籍的阿爾弗萊德·松斯,也就是說六位法官分別涉及日本、斯里蘭卡、德國、波蘭、法國、荷蘭六國。
一、中國照會聯合國及六國,聲明南海仲裁法庭成立本身非法,應該自然滅失。
照會指出,南海仲裁法庭對中國南海問題無管轄權,成立本身非法,因此南海仲裁庭自然取消,自然滅失!
1.指出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菲律賓企圖將侵略中國南海侵占的中國南海島嶼島礁合法化。
2.從法理上,說明中菲南海問題實質是領土領海糾紛的劃界問題,因此是主權問題。而《國際海洋法公約》不涉及領土主權劃分問題。
3.公約允許締約國排除適用強制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對于這一點中國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國際海洋法庭、世界各國、聯合國都作出多次聲明。
二、中國照會聯合國及六國,聲明南海仲裁法庭法官就職違法,應該自動解散。
照會指出,明知違法還要就職,這樣的法官不是真正意義上法官,失去了公平與正義,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嚴重的傾斜!
1.海洋法官應該清楚明白《國際海洋法公約》不涉及領土領海糾紛的劃界問題,明知而就職,違法!
2. 海洋法官應該清楚明白《國際海洋法公約》具有允許締約國排除適用強制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而就職,違法!
3. 《國際海洋法公約》是國際司法的一部分,柳井俊二曾是日本資深外交官,與爭端的中國一方當事國存在過往聯系。
《國際司法獨立性原則》第10段明確了與爭端一方當事國存在的過往聯系,可能構成對法官公正性質疑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這種過往聯系往往取決于法官的過往職業背景。中日關系緊張,柳井俊二長期為日本外交服務,因此,他組建的法庭、任命的法官不能排除其公正性。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軍政通”。
同時他也清楚明白《國際海洋法公約》不涉及領土領海糾紛的劃界問題以及《國際海洋法公約》具有允許締約國排除適用強制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無管轄權而組建仲裁法庭和任命法官,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