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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到底有多開放?婦女也可以休夫!

來源:小編整理2024-09-27 17:37作者:chenliang

唐代處于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短坡·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唐朝女人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做成文書,由男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后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并處罰不肯離異者。對于“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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