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皇帝“罪己詔”有兩個:一個是漢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的“輪臺罪己詔”,另一個就是唐德宗興元元年(784年)的“奉天改元大赦制”。雖然這兩個罪己詔都屬于自我批評之類的文字,但唐德宗的罪己詔要遠比漢武帝的罪己詔誠懇而且深刻。漢武帝的“罪己詔”,屬于直接自責的文辭不過“曩者朕之不明”寥寥一句而已;而唐德宗的罪己詔,則通篇幾乎都是痛責自己的文辭,如“長于深宮之中,暗于經國之務,積習易溺,居安忘危,不知稼穡之艱難,不恤征戍之勞苦。致澤靡下究,情不上通,事既壅隔,人懷疑阻。猶昧省己,遂用興戎,征師四方,轉餉千里。賦車籍馬,遠近騷然;行赍居送,眾庶勞止。力役不息,田萊多荒。暴令峻于誅求,疲民空于杼軸,轉死溝壑,離去鄉里,邑里丘墟,人煙斷絕。天譴于上而朕不寤,人怨于下而朕不知。馴致亂階,變起都邑,賊臣乘釁,肆逆滔天,曾莫愧畏,敢行凌逼。萬品失序,九廟震驚,上累于祖宗,下負于蒸庶。痛心靦面,罪實在予,永言愧悼,若墜泉谷”( 《舊唐書》卷12《德宗上》,中華書局1975年,第339頁)等等。以上追悔自責甚至近乎自詈自虐之辭,出于九五之尊的皇帝之口,不可謂不痛切。難怪當時的澤潞節度使李抱真稱:“宣諭之時,士卒無不感泣。”(《舊唐書》卷139《陸贄傳》,第3800頁)
下詔罪己,情非得已
唐德宗頒布罪己詔的直接目的是要與河北藩鎮媾和妥協。他在自責之后又宣布了自罰措施,表示要撤消自己“圣神文武”的尊號,還宣布“可大赦天下,改建中五年為興元元年。李希烈、田悅、王武俊、李納,咸以勛舊,繼守藩維,朕撫馭乖方,致其疑懼,皆由上失其道而下罹其災。一切并與洗滌,復其爵位,待之如初,仍即遣使宣諭。朱滔以泚連坐,路遠必不同謀,永念舊勛,務存弘貸,如能效順,亦與惟新”( 《舊唐書》卷12《德宗上》,第339頁)。德宗宣布恢復淮西鎮首領李希烈、魏博鎮首領田悅、恒冀鎮首領王武俊、淄青鎮首領李納的官爵并“待之如初”,說到底是要為河北叛鎮(淮西鎮、淄青鎮均不屬于河北藩鎮,這里暫以河北叛鎮概稱)脫罪,重新承認他們半獨立的合法地位。這表明唐德宗在與河北藩鎮兵戎相見幾年之后,試圖要盡早結束這場久戰不勝且幾度造成唐王朝統治危機的平叛戰爭。
唐德宗的目的應該說基本達到了。“罪己詔”頒布以后,雖然他計劃赦免的淮西鎮李希烈不肯俯首就范,最后公然稱帝,繼朱泚之亂又發生了李懷光之叛,德宗被迫南逃梁州,再次經歷顛沛流離之苦,但參與叛亂的河北諸鎮卻相繼歸順朝廷,恒冀鎮王武俊和魏博鎮田悅于興元元年(784年)二月廢除趙王、魏王之號,淄青鎮李納于四月廢除齊王之號,幽州鎮朱滔于八月廢除冀王之號,唐朝廷終于與河北藩鎮實現了媾和,雙方關系重新回到了戰前狀態。在此之前,唐軍還于六月平定了朱泚之亂,七月,唐德宗駕返長安。此后,李懷光和李希烈也相繼兵敗自殺或被殺,由河北藩鎮之亂引起的其他變亂也漸次平定。由此可見,自建中二年(781年)開始的歷時五年之久的唐朝廷與河北藩鎮之間的戰爭以及由此引起的朱泚之亂、李希烈之亂、李懷光之叛等變亂,以興元元年正月唐德宗罪己詔的頒布為標志,開始轉入收尾和結束階段,“罪己詔”最終帶來了唐廷與河北藩鎮的妥協以及大規模戰爭的結束。
權利博弈:在中央與藩鎮之間
興元元年的“罪己詔”是唐德宗初年平叛戰爭中戰略方針和對藩鎮政策的重大調整,也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其后果已如上言,其意義正如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隋唐卷》所言:“雖然不能根本改變藩鎮割據的狀況,但對于緩和與河北各藩鎮的矛盾,把矛頭集中指向朱泚、消滅朱泚還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當然它還有另外一個意義,即縮短了戰爭過程,為飽經戰亂的中原大地帶來了和平曙光。
然而與唐德宗“罪己詔”帶來的后果顯而易見相反的是,其下詔罪己的原因卻晦而不彰。我們知道,唐德宗是在躲避朱泚兵鋒的奉天城里頒布罪己詔的,如果說他為了集中力量打擊朱泚叛軍而尋求與河北藩鎮和解妥協比較容易理解的話,那他為什么不直接給河北叛鎮以免罪處理官復原職呢?何必要冒在臣民面前罪己自責損及圣君顏面的風險呢?唐廷平叛戰爭自建中二年開始,且形勢在建中三年六月即已開始逆轉,為何遲至興元元年正月才頒布“罪己詔”呢?這是一個長期以來為人們所忽略和缺乏研究而實在又非常關鍵的問題。恐怕很少有人知道,由德宗出面“罪己”,實際上是河北叛鎮在與唐廷秘密談判中提出的一個先決條件,以此而論,下詔“罪己”也是唐德宗被逼無奈不得已的選擇。
對于唐廷與河北藩鎮進行的秘密談判,史籍有些零星記載。《資治通鑒》卷229建中四年十二月乙丑條稱:“上(指唐德宗)在奉天,使人說田悅、王武俊、李納,赦其罪,厚賂以官爵。悅等皆密歸款,而猶未敢絕朱滔,各稱王如故。”(《資治通鑒》卷229,中華書局1975年,第7386頁)所謂“上在奉天”,指的是建中四年十月涇卒兵變軍人擁立朱泚為帝后唐德宗倉促之際逃到奉天被困之事。由材料來看,這次秘密談判是由唐德宗決策和主導,直接派人與田悅、王武俊、李納接觸的。關于這次秘密接觸,《資治通鑒》一方面系于建中四年十二月條,一方面又說是在“上在奉天”期間。按唐德宗奉天被困始于建中四年十月初四(《新唐書》卷七《唐德宗紀》建中四年十月條稱唐德宗“戊申,如奉天”,據《二十史朔閏表》,戊申當為十月初四),可見雙方談判時間應在建中四年十月至十二月之間。但這次談判應是雙方的第二輪甚至第三輪談判,絕不是第一次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