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說,如果要將野生動物放生,請一定要考慮三個條件:
1、不要讓放生動物對居民造成人身財產損耗;
2、不要干擾當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3、不要對當地物種及生態系統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