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應該開庭審理
事實上,在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中,除了解除合同和歸還股權,“股價”也是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盡管法院的判決主張是因“轉讓價過低,有失公平”而判決解除相關合同,從而要呂中樓歸還張新明金海公司46%的股權,但關于這個問題,很多專家的看法卻與法院的主張完全不同。
對于股價,陳蘇的看法是,二審法院在計算股價方面也沒有堅持一致的方式和原則。他說,在當事人意思自愿和自由的情況下,贈與都是可以,更何況還支付了對價。他覺得法院不應當替當事人定價,法院只能是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給出一個客觀價格。在這個案件中,當事人對于股價是沒有爭議的,“二審法院多管閑事、幫助當事人訂價,就是有問題的。”
崔健遠則指出:“關于股價低,顯失公平的問題,不能光看股權轉讓款,還應看到沁和投資公司還付了其他的款。”他說,判斷合同價款是不是公平,應當是以主觀標準而不是客觀標準去認定,就是說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約定,而不是客觀上市場價格是多少。
如果兩方都是公司,那不管是按照通常說的主觀標準,還是按照客觀的市場價標準,只要雙方都認為這樣的一個安排是合適的,就是公平的,F在法院以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合同價格不符合現實,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不是涉案股權轉讓的基礎合同關系,是不妥當的,“況且顯失公平是可撤銷合同的事由而不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張新明也沒在一年內提出撤銷合作協議,法院也沒有按照撤銷來認定。”
在崔健遠看來,即使判決解除合作協議書,也不能判決返還46%股權。因為解除合同的一個后果是“恢復原狀”,但目前這個原狀已經不存在了,就是說,雖然同是46%股權,但其價值已經變了,已經不是原來的價值了,所以不能簡單地判決歸還股權。
畢竟沁和投資公司經過五年的投資經營,尤其是將過期的《采礦許可證》恢復了效力,才使金海公司的股權增值,即使張新明要求返還股權,也應當把增值部分減去,“恢復了采礦權,金海公司的股權才有了價值,如果就全部返還,這才真的是顯失公平了。”
李曙光分析,雖然雙方簽訂了一系列的合同,但每一個協議都有獨立的效力,不能混為一談。從《戰略合作協議》到《合作協議》,到股權轉讓協議,包括后來支付股權價格、辦理登記手續,可以認定沁和一方完成了對金海股權的收購,“盡管股權轉讓對價有爭議,但是交易完成的事實是不容推翻的。”
關于股權交易的對價,李曙光說,一系列數據顯示金業一方的經營存在嚴重問題,必須通過沁和公司多次資金投入和代為履行債務,才能走出經營困境。在這個背景下,金業一方通過出售公司股權換取公司經營延續,應該是一個合理的情況,“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不是各方真實意思的體現。”
“法院應該具有獨立的、中立的立場。從協議來看,股權價格的確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法院不管選擇哪一種價格確定的方法,至少要說明這種選擇和排除其他選項的理由所在,否則論證就沒有說服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大興指出,法院只解除合作協議,不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無法達到股權返還的效果。因為戰略合作協議也好,《合作協議書》也好,都沒有載明股權轉讓的對價。
蔣大興說,二審法院判決了將46%的股權都向張新明返還,沒有事實依據。即使有一紙“情況說明”,最多也只能說明張文楊、馮小林是代張新明持股,如果張新明要接受返還股權,根據公司法解釋第三條,還要經過一系列的顯名程序。在這些顯名程序沒有完成之前,他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訴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沁和投資公司獲得權益返還,“二審法院必須將張文楊、馮小林列為當事人,直接判決沁和投資公司將受讓自張文楊、馮小林的29%股權返還給張新明,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于判決中代持股的問題。陳蘇的觀點是,在代持股關系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應當承認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對股東認定的有效性,因此張新明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判決將張文楊、馮小林轉讓給沁和公司的29%股權返還給他,不符合代持股權的規則,法院的判決說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說法是不周全的。
而綜觀整個案件,二審在提交了諸多新證據卻沒有開庭審理,也成為了專家們熱議的焦點。張衛平認為,在整個案件中反映出的司法實踐中的大問題,就是二審沒有開庭審理。他說,法院在沒有核實清楚事實的情況下不開庭審理,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二審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由此看出開庭審理是原則,不開庭是例外。最高院作為終審法院,更應該開庭。開庭審理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現,也能夠貫徹民事訴訟法的公平正義,“開庭審理是保證實體正義很重要的手段。”
梁慧星說,根據現有的情況看,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30多份新證據,有這么多新證據,就說明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當事人又要求公開審理,那法院就應該據此公開審理,“這個要求并不高,這是民事訴訟法的權利,最高法院不開庭審理一點道理都沒有。”
在遞交有關材料的時候,梁慧星還向法院提出“為了挽救法律的威信,維護法院的尊嚴,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要給當事人說話的機會,但二審法院還是沒有開庭審理,這讓梁慧星覺得有些失望,他認為二審法院完全是在糊弄法律,他說自己當時建議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因為“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