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5月18日,林先生在武昌站出站口附近發現,自己實名制購買的車票不見了,工作人員要求林先生全價補票,并加收50%的費用才能放其出站。
林先生認為,既然是實名制,鐵路系統里就應該能查到自己是買了票的,卻被認定為“逃票”,其名譽權受到了侵害。
鐵路部門拿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稱要求旅客全價補票并加收50%費用是制度規定。
最后雙方各退一步:林先生全價補票,鐵路部門免收了票價50%的“罰款”。
記者就實名購票的相關問題采訪了權威律師。
律師解讀
規定時間內辦掛失 補票款能退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金澎說,目前實名制火車票丟失按規定應全額補票,但最終能否退還補票款依不同情況而定。
鐵路方面按全額補票的依據是2010年實施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給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張律師說,2012年5月,鐵路方面又出臺《實名制火車票掛失辦法》,規定“如果旅客購買實名制票后丟失車票時,可不晚于票面發站停止檢票時間前20分鐘到車站售票窗口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旅客須按原車票車次、席位、票價重新購買一張新車票。旅客應在到站后24小時內,憑客運記錄、新車票和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退票窗口辦理新車票退票手續,需核收補票手續費。超過規定時間提出的、原車票已退票的或已掛失補辦的,不辦理掛失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