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張某甲(化名)、張某(化名)乙犯尋釁滋事罪,向鼓樓區法院提起公訴。三被告人均承認了其犯罪事實,并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場視頻及手機微信提取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陳某、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判處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圖為事發現場。
9月22日,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張某甲(化名)、張某(化名)乙犯尋釁滋事罪,向鼓樓區法院提起公訴。三被告人均承認了其犯罪事實,并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現場視頻及手機微信提取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陳某、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判處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圖為事發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