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確實是沒有辦法了”
其實,自從朱素芳入住重癥監護室,劉某和其家屬接觸比較多,也很同情家屬,“他母親腦部傷得特別重,昏迷起,他看到他媽媽越來越惱火,花費比較大,他們又要籌錢,又要愁病情,也很惱火。”
雖然有過沖突,但劉某也認為,“他們對我們沒有惡意,沒有想要傷害我,也不是故意針對我們。”
11月16日晚9點多,在眉山市東坡區杭州路一理發店內,成都商報記者見到了朱素芬的兒子鄭某某。鄭某某稱,當時車禍發生的地點離理發店并不遠,采取拔去母親呼吸管的做法實屬無奈,“確實是沒有辦法了,醫院說了幾次,說沒多大希望了,他們(醫院)不斷地喊我們交錢,我們腦殼都大了。”
鄭某某說,理發店是自己和姐姐一起經營的,目前還沒有還清債務。“現在的錢太難掙了,競爭又大。出了這個事情后,我店鋪都關了幾天。母親都還在殯儀館,作為兒女,不能讓她入土為安。”鄭某某說,“我時刻都想到,可能有一天會被關進去,要是關進去了娃娃咋個辦哦?兩家人都散了……”
專家:主動拔管不同于放棄治療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中家屬的行為是涉嫌故意殺人罪。
阮齊林分析,搶救是維持生命,主動拔管和放棄治療有區別,把呼吸管拔掉,顯而易見對正在搶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讓傷者活下去,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為,在這種特定的情境下,主觀上希望傷者生命提前結束,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條件。阮齊林說,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
如果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是否還構成犯罪?阮齊林表示,即便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從法律上講,鄭某某等人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殺人罪。從理論上說,拔管客觀上是足以致命的行為就可以,不要求實際致命。“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并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