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 俄國于第一款御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軍械。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準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十五年為限,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專條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本日中、俄兩國所訂之約,應借漢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所有漢文、法文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
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訂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