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之四:女性不重貞節。
唐代女性可不守貞操,不重貞節。女子離婚或喪夫后再嫁,是一種普遍現象,不會受社會輿論譴責。據《新唐書·公主傳》載,唐代公主再嫁的達23人:計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肅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
官僚貴族女兒改嫁的也很多,庶民的妻子,夫死后亦可改嫁。有的甚至提出離婚,還有夫妻不合協議離婚的。
門第顯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諱娶寡婦。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婦薛氏。嚴挺之的妻子離婚后嫁給刺史王琰,后來王犯罪,嚴還救了他。韋濟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動投奔王縉,王納為妻室。韓愈的女兒先嫁其門人李漢,離婚后又嫁樊仲懿,可見讀書人家也不禁止女兒再嫁。
唐代宮廷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