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家暴新聞頻頻上熱搜,有人就說為什么還不離婚呢?其實你知道嗎?離婚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 無論你來自城市還是農村,離婚不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某種程度上離婚比結婚更麻煩每個人都知道我們國家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然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獲得離婚證書必須先出示結婚證,即建立夫妻關系。而有些情況確實不能離婚,想知道是怎么回事嗎?不妨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一、離婚條件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例如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等。第三夫妻雙方都應該明確地撫養孩子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所有權是離婚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雙方最有可能發生糾紛的地方離婚期間必須就孩子的監護權達成協議,并且必須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費做出規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法規是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這個條件比較抽象。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如一方有重大過錯,又不愿意離婚,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經調解無效后,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二、哪些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五)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榍半[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