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周歲以下童星不得代言廣告嗎 曝為什么10周歲以下童星不能代言廣告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對涉藥、涉醫、涉煙、涉酒廣告和廣告代言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
要點: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修訂草案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醫療醫藥廣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要點:煙草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根據修訂草案,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要點:只要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
修訂草案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更為明確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員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廣告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已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