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于歡持刀捅刺整個過程,并沒有視頻監控佐證。檢察員當庭播放了處警警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于歡捅刺嚴建軍、郭彥剛的視頻動圖。
法庭調查結束后,進入到法庭辯論環節,其中,于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為法庭辯論的核心問題,辯論各方對此存在較大分歧。
上訴人于歡的辯護人認為,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蘇銀霞還債還構成搶劫罪,于歡則是無限防衛。
于歡案二審宣判結果
檢察員認為,本案由違法逼債引發,是一起具有正當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的引發原因、激化過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實認定不全面,適用法律錯誤。
檢察員認為,本案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不全面:一是沒有認定蘇銀霞、于西明向吳學占、趙榮榮高息借款共計135萬元;二是沒有認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吳學占、趙榮榮糾集人員違法逼債;三是沒有認定4月14日下午趙榮榮等人以盯守、限制離開、擾亂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蘇銀霞索債;四是沒有認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實施的強收手機、彈煙頭、辱罵、暴露下體、脫鞋捂嘴、扇拍于歡面頰、揪抓頭發、限制蘇銀霞和于歡人身自由等具體不法侵害事實。
“同時,一審判決認定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認定防衛性質,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檢察員說,于歡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
于歡案二審宣判結果
從防衛意圖看,于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從防衛的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復合型、嚴重性的不法現實侵害;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從防衛對象看,于歡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對此,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于歡構成故意殺人罪,至少也應當是故意傷害罪,于歡不構成正當防衛,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于歡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催債行為是合法的,討債方沒有毆打行為;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于歡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構成正當防衛,嚴建軍之前也沒有參與討債行為。
于歡案二審宣判結果
“上訴人于歡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檢察員的出庭意見、被害人郭彥剛的意見、各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本法庭已經聽清楚,并且已記錄在案。合議庭評議時,對各方的意見將予以充分考慮。各方如果還有新的意見,可以在庭審后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庭。”隨后,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最后,上訴人于歡作了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法庭審理結束,該案待合議庭評議后,將定期宣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