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光祥被刑拘到獲無罪釋放,張光祥等了十余年,其中,在看守所呆了八年多時間。而張光祥身陷牢獄之災,卻緣于其“拿不出20元禮金”未參加遇害好友的葬禮。
三次上訴 開審時曾翻供
1999年12月,畢節市織金縣青山村人許晉在其私人診所內被害。警方將嫌疑人鎖定為與許晉同村且關系較好的張光祥。
“按照當地風俗,死人后要辦酒宴,而當時張光祥未到場吃酒,這一點很反常。就此我們認為他有作案嫌疑。” 當時參與辦理該案的織金縣刑偵大隊偵查員宋波對著電視鏡頭講述破案的線索來源。
張勇回憶說,抓捕當日警方問張光祥為何不參加許晉葬禮,張只回答了一句“手頭沒錢”,便被警方帶走。
張光祥被抓后,供述了自己系殺害許晉的兇手,并搶走了許晉室內的現金1140元。公安機關報請檢察機關批準后將其逮捕。
2004年3月,原貴州省檢察院畢節分院以張光祥犯搶劫罪訴至畢節地區中級法院。庭審中,張光祥翻供,稱其未殺害許晉。公訴機關據此撤回起訴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于當年8月對張光祥取保候審。
2006年10月,張光祥又被逮捕起訴,2007年6月7日畢節地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一次一審判決作出后,張光祥不服,提出上訴。其辯護律師龍玲分析案卷后認為,證據不足以定張光祥的罪。最主要的一條是關鍵物證缺失。
按照張光祥的口供,其將帶血衣褲鞋及作案用的煤錘、匕首等兇器丟于山上的大洞里。龍玲說,畢節當年動用消防打撈,但最終未能找到。本案證據基本只有張光祥的口供,口供還不穩定,“一會說是他做的,一會說不是”。而且張光祥稱口供是被“逼”的。
口供里還有很多不合情理處,如其交代用手拔下墻上的鐵釘后戳壞被害人雙眼。龍玲認為,釘子釘在墻上,用手很難拔下來,“何況他交代自己當時攜帶匕首,何必多此一舉”。龍玲向貴州省高院法官陳述了如上的辯護意見,2007年8月,該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8年9月,畢節市中級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判決結果與第一次一模一樣,認定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份判決書還對于物證的缺失進行了解釋:本案由于案發后近4年才破案,導致作案用的兇器及被丟棄的血衣褲、鞋等未找到,“綜合全案證據及案發實際,該事實不影響對張光祥犯罪事實的認定”。
張光祥之后仍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法院于2009年4月再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一次,畢節市中院做出了“讓步”,判決認定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張光祥第三次提出上訴。最終,貴州高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僅有張光祥的供述,且供述部分情節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據之間不能形成鎖鏈,案件證據不能證實張光祥實施了犯罪行為,判決宣告張光祥無罪。
暫不申請國家賠償
張勇稱,張光祥從2003年11月被刑拘,只在2005年取保候審一年多。其余時間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
代理過多起冤案的律師朱明勇說,張光祥一案的審判嚴重超期,導致張被超期羈押。根據相關規定,法院最多只能發回重審一次,按照每次審判最長期限為兩個半月,兩次一、二審的時間,再加上中間的上訴期限、移送案卷期限,一個案子進行審理的最長期限也就是一年時間。如案件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審理完畢,那就應該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但張光祥一案,貴州省高級法院違規發回重審兩次,而每次審理時間也嚴重超期。朱明勇表示,超期羈押實際上就是非法拘禁。
張勇告訴早報記者,張光祥暫時不會申請國家賠償,“案子結束之后張光祥表示想低調一點,不想自己無罪的事情刺激到許晉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