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唐代反腐敗立法和措施都帶有很大的特權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唐朝法律所規定的“八議”(是有關八種特權人物犯罪在適用刑罰時的優待原則)、“官當”(凡官員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擋刑罰)、“贖罪”等一系列條款就足以證明。這些方式,將貴族官僚的特權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權較之前代更加廣泛,更加系統,反映了唐代反腐敗法律的特權法性質。雖然唐代的貪腐最新規定不能使用“官當”頂罪,但這些特權的存在導致懲賄法律得不到徹底執行,嚴重阻礙了依法治吏的有效運行。這也是受賄腐敗之風屢禁不止的緣由
封建王朝無法做到“依法治國” 唐朝也不例外
比如,唐太宗時對貪腐打擊很嚴厲,唐太宗本人“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但貞觀十二年,宗室江夏王禮部尚書李道宗犯贓下獄,太宗謂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馬如林,欲使轍跡周宇內,游觀無休息,絕域采奇玩,海外訪珍謹,豈不得邪?勞萬姓而樂一人,朕所不取也。人心無厭,唯當以理制之。道宗傣料甚高,宴賜不少,足有余財,而貪婪如此,使人嗟惋,豈不鄙乎!”發了一大通議論,說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處理僅僅是“遂罷官,削封邑”。宗室親王符合八議特權標準,處理起來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樣帝王的私人意見和偏好也會影響對貪腐的法律懲處。又如唐太宗長孫皇后的族叔長孫順德受賄的事件中,長孫順德枉法受財,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沒治罪反而“賜之絹”,并說“彼有人性,得絹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獸耳,殺之何益。”太宗運用儒法思想,對贓吏長孫順德的處置,讓其受辱來取代受刑,這種懲治贓吏的方式凌駕于法律之上,讓一些有特權的贓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壞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敗也會影響法律對貪腐的懲處,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執法枉縱。如唐中宗時姚紹之為左臺侍御史,坐贓,被監察御史魏傳弓按問,得贓五百萬,法當死。韋后女弟救請,故減死,貶瓊山尉。因為皇后的妹妹出面講情,就能逃脫處死的懲罰,只是貶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會最高領導人--皇帝不受法律監督。歷代對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实壅J為的“忠臣”受賄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縱容。比如武則天的寵臣張宗昌貪贓四百萬之巨,即便不死,也應罷官,而武則天以其有主煉長生藥的功勞,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懲治當時形勢下的受賄罪可謂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發揮好其效力還要依賴于執法這環節。因此,在封建等級社會里,反腐敗法律不可能真正嚴格執行,導致貪官贓吏仍然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