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曾把案子退回去兩次
當年承辦趙作海一案的汪繼華曾是商丘市檢察院起訴科的檢察官。他稱,1999年接手趙作海案時,就和同事們發現公安機關對于趙作海殺人兇器和無頭尸體是不是趙振裳等方面的證據存在明顯漏洞,事實也不清楚,于是兩次退卷,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于是該案一直拖到2002年,公安局未能提供新證據,檢察機關也一直未立案。其間,公安機關對趙作海超期羈押已達3年,這明顯違法。汪繼華回憶說,當年他和同事聊天時就說過,“如果該案的被害人有一天回來了,該怎么辦?”結果一語成讖。
公訴人:庭審草草收場只為“應付差事”
鄭磊是當年趙作海案的公訴人。據鄭磊回憶,案子遲遲得不到起訴,這讓柘城縣公安局很有意見?h政法委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過狀。2002年八九月份,當地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將趙作海案提交上級機關研究。于是商丘市政法委組織了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在會議上,趙作海案被認為具備了起訴條件。鄭磊至今仍記得當時擺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級部門負責人對此案“快審快判”的批示,“當時要求我們必須在20天內起訴到法院”。
于是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商丘市中院提出公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開庭。此后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
鄭磊回憶,因為有了上級部門的定調,檢察院的起訴書也不長,庭審時間大約半個小時就結束了。“當時檢察院連公訴詞都沒寫,法庭上就按起訴書念了一下,幾分鐘就念完了,法庭上也沒有激烈的辯論。我在答辯時只是說,我的答辯意見就是起訴書中的意見。”鄭磊說庭審草草收場就是為了“應付差事”。
作為檢察院的公訴人,難道沒有感覺到此案的疑點嗎?鄭磊坦承,當時他也感覺到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足,有些站不住腳。“上面都定了調調,作為公訴人員我們要不選擇起訴,要不就辭職不干,最后我還是妥協了,但心里一直不好受。”鄭磊無奈地說。
辯護人:當年只是實習生 無獨立辦案經驗
據悉,當年商丘市中院指定為趙作海辯護的辯護律師胡泓強其實不是律師,當初只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既無律師資格證,也沒有獨立辦案的經驗。記者輾轉找到了胡泓強,他承認當年他只是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當時由于其他律師都有業務在身,對此案也毫無興趣,于是便讓他擔任了趙作海的辯護人。“我后來從此案得到的報酬還不到200元。”胡泓強說,雖然他當時只是實習律師,但也從案卷中看出認定趙作海殺人證據不足,“無頭尸體身份都沒有查清,無法證明就一定是趙振裳的。這從案卷里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我因此在法庭上為趙作海作無罪辯護。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審也就是走過程。”他說,商丘市中院當年制作的判決書上,辯護意見僅8個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