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至11月間,蔡光明與三名同伙(三人另案處理)多次組織多名模特拍攝所謂“大尺度”人體攝影,還在上海市部分旅館、酒店等場所組織淫穢表演近40次,拍攝淫穢照片1300余張。同時,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間,蔡光明先后7次在上海部分旅館、酒店客房內組織聚眾淫亂活動。
法院認為,蔡光明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且在上海市賓館、酒店多次聚眾淫亂,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和聚眾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光明面試模特時確在現場,在拍攝淫穢照片時表現積極,主動做模特思想工作,且與模特有身體接觸,應該認定系淫穢表演的組織者。
法院一審判決,蔡光明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及驅逐出境;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及驅逐出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及驅逐出境。蔡光明的犯罪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