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不離家
調研報告稱,導致離婚不離家現象出現,主要是三個原因:一是獲得房產的一方或拿不出房產一半的資金,或即使拿出了,對方也還是買不起房;二是一方因限購政策無資格買房;三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欲重歸于好,或為了教育子女而同居。
筆者認為,法院調研歸結的三個原因,只有第三個比較準確。
“離婚不離家”20多年前就有,只是現在“參與”的人更多了。那時候“離婚不離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某法院調研歸結的第三條。
當時,許多夫妻離婚后同樣沒房子,照樣“離家”,他們或搬回父母家或自己租房住。
按照法院調研報告歸結的前兩個原因,似乎離婚后“失房”的一方,只能買房,否則就只能“離婚不離家”。這顯然說不過去,也不合情理。
這份調研報告中還談到“離婚不離家”易引發的糾紛類型:一是排除妨害糾紛;二是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三是同居關系糾紛。
該法院的這份調研報告,“素材”應該是其受理的“離婚不離家”引發的案件,因此歸結的“原因”應該是案件當事人的“辯稱”,而不是“不離家”的真正原因。
多年前,夫妻離婚就意味著反目,怎么可能還住在一起?那時能夠“離婚不離家”的人的內心得足夠強大,F在夫妻和平分手的多了,有些人甚至離婚后還是朋友,其他人也不會把他人的“離婚不離家”當回事。再加上現在離婚的本身就多,因此“離婚不離家”成為現象,乃正,F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