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價助推“離婚不離家”
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說,購買一套房屋已屬不易。離婚時,獲得所有權的一方很難支付高額的折價款給對方;而未獲得房屋的一方,即便拿到一半的折價款,想再買房,也是困難重重
“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6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發布了一項“離婚不離家”引發案件調研,結果顯示,房價高漲導致離婚后無房一方無處居住成為“離婚不離家”的重要因素。
法官在調研中發現,導致離婚不離家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一是經濟條件因素。近幾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房屋價格也是水漲船高。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說,購買一套房屋已屬不易。若在離婚案件中唯一的一套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該方可能根本無力支付高昂的房屋折價款,而對方當事人即使拿到折價款,數額也不足以另購房屋,從而面臨無處居住的處境。
二是國家政策因素。近幾年來,北京等各大城市紛紛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根據政策,一些戶籍不在本市的當事人已經沒有在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若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失去了另購住房的可能,也會導致其無房居住的結果。
另外,從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都希望通過共同居住和生活達到關系修復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為孩子考慮,認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顧撫養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于是主動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自愿主動選擇共同居住,但是認為關系尚未到復婚的條件,故未辦理復婚手續。
“離婚不離家”現象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后基于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后主動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日后雙方關系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為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沖突,這種沖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三是同居關系糾紛。離婚后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系,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