崴盈公司訴稱,2012年,其制作了電影《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攝影片《西游降魔篇》事宜,先后與華誼兄弟簽訂了《<除魔傳奇>(暫定名)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一》。由于對影片市場評估較好,周星馳曾與王忠軍口頭商定,若票房收入超過5億元,華誼兄弟公司可給予原告票房分紅。后來,就該票房分紅問題,雙方通過往來郵件確認的方式達成了《補充協議二》。
崴盈公司訴稱,截至2013年8月30日,該片實現票房收入人民幣12.48億元。因此,按照雙方上述約定,崴盈公司作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僅應根據《合作協議》取得收益分成,還應根據《補充協議二》取得票房分紅,兩者共計人民幣1.77億元。但目前華誼兄弟尚有人民幣8610萬元未向原告支付。雖崴盈公司多次向被告發函催索,但華誼兄弟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項的支付義務。故,崴盈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華誼兄弟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幣8610萬元。
華誼兄弟則辯稱:1、雙方確簽署了《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一》,約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資、發行及收益分配等情況。就票房分紅問題,也曾洽商過《補充協議二》,但雙方最終實際并未簽署,所以《補充協議二》未成立、未生效。2、代表被告就《補充協議二》洽商的員工婁某也不具有簽署的權限,其與原告員工的往來郵件亦是洽商行為。3、即使《補充協議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紅基數應當為被告實際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會公眾理解的票房總收入。票房總收入還需扣除院線分成,才是被告實際取得的收入數,而該收入數并不足5億元。因此,根據《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一》,華誼兄弟公司對《西游降魔篇》的投資款及給周星馳先生的分成收益已經支付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