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戶入住后,陳女士多次要求物業公司督促開發商維修房屋,但是遲遲未見人來修房,房屋的霉味越來越重。
“每天開門、開窗通風,霉味還是無法消散。”租戶向陳女士抱怨,住在這套房里,整個人即使每天換衣服,還會聞見自己身上的霉味兒。
直到9月下旬,新租戶也未等來維修人員。9月21日,新租戶與陳女士終止了租賃合同。
為了減少損失,陳女士自行委托了北京中瑞佳同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對房屋進行維修,花費近萬元。再次將房屋對外出租時,已是2012年2月,維修房屋前后耗掉了4個月零18天。
陳女士多次要求物業公司督促維修,但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始終未予處理。
一紙訴狀,陳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訴訟買方: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十余萬
陳女士認為,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作為房屋出賣人,在保修期內有義務對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維修。但是因為該公司沒有履行維修義務,導致她原有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產生了租金損失。
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賠償房屋修理費8536元,并以每月23000元為標準,賠償她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2月9日共4個月零18天期間的房屋租金損失105800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賣方:斷租屬市場風險不應由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