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稱其委托裝飾中心對原告在2011年8月10日報修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并在2011年10月維修完畢,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陳女士稱因被告怠于履行維修,她自行委托中瑞佳同于2011年10月18日至10月28日進行維修,支出了修理費8536元,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原告陳女士主張被告賠償房屋修理費8536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中瑞佳同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提出的答辯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因被告怠于履行維修義務,影響了涉案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被告應當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關于賠償租金的標準,法院參照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同類房屋出租價格,以及原告提交的兩份租賃合同,酌定為每月23000元。
法院認定自2012年9月22日至2012年10月28日共1個月零7天,按月租金23000元,每天租金766.67元,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租金損失近3萬元。
最新進展
原告上訴后雙方達成和解
今天上午,原告陳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軍告訴記者,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后,陳女士因不滿賠償要求上訴。
之后,在法官的調解下,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與陳女士雙方達成和解,陳女士撤訴,開發商已經支付賠償損失。
目前,陳女士所購房屋正常出租。